税局回复:减资弥补亏损,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发文日期:2024-01-29文件时效性: 法规文号:华文财税浏览次数:77次

1

河南省口径


河南省税务局12366热线2021年6月热点问题答复


问:股东减资弥补亏损,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股东减资弥补亏损应分解为企业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和股东将款项捐赠给公司弥补亏损两步。


第一步中,法人股东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处理,个人股东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处理。


法人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个人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第二步中,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被减资企业减少实收资本的,如未向投资者支付对价,无论企业用减少的实收资本数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还是增加企业资本公积,均应将减少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捐赠收入计入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2

辽宁省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收录辽宁省税务局2019年答复


问:1.我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股东均为法人股东,为了优化资本结构,拟通过减资的方式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减资款不汇给股东,会计处理为:借:实收资本 贷:未分配利润,请问该事项相关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2.减资弥补亏损后,尚未弥补完所得税的亏损额是否可以继续弥补。3.由于汇率原因导致的减资额大于亏损额,超出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回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八)接受捐赠收入;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您的描述,减资款不汇给股东相当于您公司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股东再以同样的款项捐赠给您公司以弥补亏损,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并依法弥补亏损


3

大连市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网上留言选登“名义减资的涉税处理”


问:我公司实收资本7亿元,累计未分配利润-4.5亿元。为改善报表结构,经各股东方协商,拟通过名义减资补亏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即用实收资本弥补未分配利润,实际净资产不变,企业与股东之间未存在实际现金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按照该条政策理解,如果投资企业不得确认为投资损失,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被投资企业是不是也不应该就弥补亏损确认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请问被投资企业和投资企业有哪些涉税事项?


答:第一,问题中提到对“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规定内容的理解,我们认为,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企业属于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正常经营状态下,不得互相弥补亏损,当被投资企业出现经营亏损时,除非投资企业处置其持有的股权或被投资企业清算,否则投资企业也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或确认投资损失。


第二,关于企业问题中提到的名义减资弥补未分配利润亏损的问题,我们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当将该事项分为两步,第一步是企业股东减资,确认投资损益,同时被投资企业因为无法实际支付而形成应付款项;第二步是将减少的实收资本返还给企业,企业应付款项减少,作为收入项并入企业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