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5-03-04文件时效性: 法规文号:冀财非税〔2025〕1号浏览次数:29次

省委宣传部,省税务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要求,现就延续实施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附件: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