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留抵税额提前实行大规模退税。3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加大对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六大行业企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退税范围从增量拓展至存量。主要内容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1.符合《公告》规定划型标准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2. 6 个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6个行业)。
二、政策基本规定
序号 | 企业类型 | 退税政策 | 申请时间 |
1 | 小微企业 | 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 |
2 | 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微型企业: 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 | |
3 | 小型企业: 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 | ||
4 | 6个行业 | 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 |
5 | 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中型企业: 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 | |
6 | 大型企业: 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 |
1.增量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存量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按照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 2019 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孰小的原则确定可退存量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3.纳税人可以按以上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6个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三、政策适用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2.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 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退税额计算方法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例:纳税人按照《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示例如下:
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