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文财税

留抵退税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政策解析和会计处理

发文日期:2022-04-05来源:沧州税务作者:谢明德浏览次数:478次


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及时、便捷享受最新留抵退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完成增值税申报后随即办理留抵退税申请,足不出户,完成退税申请,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步骤1


  登陆电子税务局,完成纳税申报后,符合条件的企业,自动弹窗留抵退税申请,点击符合条件,立即申请留抵退税。


1.png


如果没有自动弹窗,可以在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同样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2.png

3.png

步骤2


阅读办理须知,点击继续办理

4.png

步骤3


1.进入留抵退税申请主界面,弹窗提示:

5.png


选择“确认”,进入留抵退税申请页面

2.纳税人进入申请页面时,系统对纳税人进行是否预填信息提示,提示信息在确认前,不允许强制关闭。

6.png


如纳税人选择“系统为我预填数据”选项,则系统自动为纳税人预填申请表数据;如纳税人选择“自行填报数据”则不加载预填信息,均由纳税人自行选择或填报。

3.核对“申请人名称”“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等信息。
(1)申请人身份自动勾选“纳税人”。申请退税类型自动勾选“留抵退税”。
(2)留抵退税申请文件依据、退税企业类型栏次(对应《退(抵)税申请表》第15行)
“退税企业类型”:对退税企业类型进行选择。其中,“小微企业”“特定行业”属于汇总项,不允许勾选,仅允许选择明细项目中的一个。
“留抵退税申请文件依据”:系统自动预填。“退税企业类型”为“一般企业”则对应文件为2019年39号公告;“退税企业类型”为“小微企业”“特定行业”则对应文件为“2022年14号公告”。
(3)企业经营情况栏次(对应《退(抵)税申请表》第17-18行)
a.“国民经济行业”根据纳税人登记的“主行业”进行预填,纳税人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手工修改,系统提供国民经济行业选项供纳税人进行单选。
b.“营业收入”由纳税人自行填报。
c.“资产总额”由纳税人自行填报。
d.“企业划型”由系统根据营业收入与资产总额自动预填。

7.png


(4)申请退还项目栏次(对应《退(抵)税申请表》第16行)

8.png


a.“增量留抵税额”允许所有纳税人勾选;
b.“存量留抵税额”仅允许满足以下条件纳税人进行选择:

企业划型为微型企业的,时间为2022年4月1日后;企业划型为小型企业的,时间为2022年5月1日后;企业划型为中型企业的,时间为2022年7月1日后;企业划型为大型企业的,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后。

4.留抵退税申请条件和计算
选择预填的,纳税人核对相关数据。选择自行填写的,纳税人据实填报相关数据。点击下一步。

9.png

步骤4


   弹窗提示核对预填数据是否准确,如数据正确,点击继续申请。如数据有误,点击返回修改 。

10.png

步骤5


   点击下一步,进入数据预览页面。


11.png

步骤6


  核对已填数据,点击提交。


12.png

步骤7


再次弹窗是否修改,如填报数据正确,点击继续申请。

13.png

步骤8


弹窗询问是否业务真实,点击确定,完成留抵退税申请。

14.png


15.png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解析 

 

适用主体

 

留抵退税适用主体根据相关文件,分为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和其他企业。

 

适用主体(三类)

划型标准(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未列明(年增值税销售额,不含)

小微企业

微型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

100万

小型

2000万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微型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

100万

小型

2000万

中型

1亿元

大型

除上述

其他企业

除以上

——

——

 


 

计   算

 

退税主体

存量留抵税额退税

增量留抵税额退税

小微企业

微型

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小型

制造业等6行业

中型

大型

其他企业

——

每年最多两次部分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中小微企业、制造业等6行业适用的存量留抵税额: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例如,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4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中小微企业、制造业等6行业适用的增量留抵税额: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例如,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4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40万元(=14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40万元。


其他企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例如,某其他企业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最近一期退税期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110万元、130万元、115万元、150万元 、112万元、180万元,则各月增量留抵税额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15万元、50万元、12万元、80万元,均大于0,2022年6月增量留抵税额80(大于50)万元,若满足退税的其他各项条件,纳税人可选择对增量留抵数额80万元进行退税。后期连续6个月(或连续两个季度)作为一个退税期最早只能从2022年7月开始计算,所以一年最多两次退税。


例解增量留抵退税与出口退税的衔接

 

可享受免抵退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如当期产生期末留抵税额,按照“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原则进行处理。

案例1.生产型出口企业 A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属于小微企业、制造业等6行业),2018年6月成立,按月申报增值税,主要经营服装内外销业务,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其服装征税率为 13%,出口退税率为13%。2019年3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20213月上一增值税退税周期结束,20214至8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分别是30万元、29万元、27万元、25万元、28万元,2021年9月销项税额30万元,进项税额 160 万元,上期留抵税额28万元,无外销业务发生,当月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应退税额28万元(所属期为8月份,申报期为9月份)。已知该企业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为90%。假如满足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其他条件。A 公司在10月份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退税。

根据“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原则,办理免抵退税后,满足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20219月所属期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应退税额 =30-160+28-28=-130(万元),即产生的实际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130万元。由于A公司2021年4至9月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为110(130-20)万元,大于50万元,因此,A 公司符合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的五个条件。A公司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110×90%×60%=59.4(万元)。在2021年10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A公司填报《退(抵)税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59.4万元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受理A公司申报的59.4万元增量留抵税额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按办理程序下达了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假如A公司在 10 月份无内外销及购进业务发生,在月底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2021年10月的实际期末留抵税额由130万元变为70.6万元(130-59.4),并在11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内,将退还的留抵税额 59.4万元填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 22 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栏,并汇总至主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14栏“进项税额转出”栏。



缴回已退可继续抵扣

 

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例如,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陆续获得留抵退税100万元。因纳税人想要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于2022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4月5日,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纳税人在4月10日办理2022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00万元”,将已缴回的100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



 

办理时间

 

退税主体

存量留抵税额退税

增量留抵税额退税

小微企业

微型

2022年4月申报期起

 

 

2022年4月申报期起

小型

2022年5月申报期起

制造业等6行业

中型

2022年7月申报期起

大型

2022年10月申报期起

其他企业

——

符合条件的申报期起



 

暂停办理

 

(一)暂停办理留抵退税情形

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1.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2.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3.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4.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暂停办理留抵退税后处理方式

对于符合退税条件,但纳税人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或存在未处理的相关涉税事项等情形的,明确先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1.如果风险疑点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如果风险疑点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不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留抵退税。

3.如果在进行风险排查时,发现纳税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终止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作出终止办理留抵退税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终止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在退还纳税人留抵的进项税额后,如果纳税人产生了销项税额及应交增值税,则原先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转变成应交增值税,依据当期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会相应增加。为解决这一问题,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的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会计处理 

1.当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实际收到留抵税额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