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1-08-30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 法规文号:内政发2021年第8号浏览次数:662次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规范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行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按如下规定确定。 

      一、凡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其税务登记注册地确定。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当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照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照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以其所在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五、上述规定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后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为准。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30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明确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确保城建税法顺利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根据上述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发了《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的通知》,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同步施行。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5条。综合考虑保持现行政策延续性、公平税负、便于纳税人纳税申报和税务机关征管等,《通知》第一条明确了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第二、三、四条明确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无固定纳税地点、纳税人跨地区预缴增值税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等特殊情形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相关规定基本延续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第五条明确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与今后国家相关政策的衔接。 

  三、执行日期 

  《通知》明确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