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公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税务执法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
二、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三、《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1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制定《裁量基准》,实现内蒙古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体化,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税收支持和服务内蒙古协同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助于统一全区税务执法标准,促进区域内税务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进一步加强执法区域协同,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规范了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及票证管理、纳税担保共7类53项税务违法行为。在处罚标准的设置上,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裁量阶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了裁量标准。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