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操作指引

发文日期:2016-05-01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 法规文号:暂无——文件解读浏览次数:570次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2016年5月1日起,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其他个人,是指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即自然人。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第二条 营改增政策对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平移了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纳税人负担只减不增。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第三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受托征收税款的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承租方为其他个人的,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采取预收款形式的,可在预收款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租金收入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条 其他个人取得私房出租收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委托代征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表》;

(二)不动产产权证明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能证明不动产权属的复印件;

(三)出租方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私房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出租方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承租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承租方为单位的,提供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复印件。

第六条 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核,相关资料应按规定保存并登记造册。

(一)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符合规定;

(二)不动产所在地是否属于本旗县(市、区)范围;

(三)申请开具发票的受票方名称是否与合同中的承租方一致。

第七条 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应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