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部分)
一、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
(一)新增建筑服务老项目。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经住建部门批准在原建筑工程项目基础上进行新增建设(如扩大建筑面积等),新增合同对应项目可参照原建筑工程项目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二)部分开发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开工日期不明确,但是确已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始施工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确凿证明,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三)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四)4月30日之前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时间在4月30日之前,但5月1日后招投标的项目也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二、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同时提供建筑中所需要的建材(如钢架构等),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不同项目分别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采取总分包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该根据总分包合同分别独立确定计税方法。总合同符合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但分包合同不符合的,分包合同不得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四、关于建筑服务未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征税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建筑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应当在收到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五、建筑服务已在营改增前完成,但在营改增后收取工程款的征税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提供建筑服务实际收款日期在营改增之后的,应当在收款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七、关于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征税问题
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按照混合销售原则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
供应商开具发票摘要为“材料一批”的运输发票、办公用品等汇总清单的发票,但没有补充开具具体《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情形不能抵扣进项税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九、园林绿化工程营改增后的增值税问题
园林绿化工程营改增后签订的合同,苗木属于农产品系列,是免税的,房开公司直接和园林公司签合同买苗木,凭园林公司开具的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款。
十、跨旗县市区的建设(施工)标段征管问题
在建的铁路、公路、电网、电缆、水库、管道、内河航道、港口码头、电站等工程建设项目在我区行政区划内跨旗县市区的建设(施工)标段,由建设(施工)标段所经过的旗县市区分别负责征收管理。
十一、每个建筑项目是否都要购买一套税控设备问题
对于自治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以公司为纳税主体,由公司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建筑工程项目部不需要开具发票,不必购买安装税控设备。
十二、企业将自产的沥青用于本企业承包的建筑项目,那么建筑施工所耗用的沥青,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
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移送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