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契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2016-12-28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 法规文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浏览次数:607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7号),对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有关契税的计税依据,现明确如下:

纳税人承受人民法院拍卖的土地、房屋权属的,以土地、房屋拍卖成交价格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承受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且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以土地、房屋的市场价格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本公告自2017年 12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