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对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我区均执行下限标准。
二、在《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对出包工程以取得全额发票的时间为期限,每年按发票不足金额部分的10%进行预提;对公共配套设施,在未建造或尚未完工前,每年按预算造价的一定比例预提建造费用,预提比例=当年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总可售面积。
三、《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07]16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