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文日期:2019-01-22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 法规文号:冀税办发〔2019〕7号浏览次数:712次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全面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总体要求,全面提升我省土地增值税征管质量,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管理,重点完善和强化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划分要遵循有理有据、合理明确的原则,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来确定。要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台账应当包含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土地使用证取得时间、开工建设时间、竣工验收时间、规划建设总面积、工程总造价、可售建筑面积、已售建筑面积、销售单价、销售总价、销售(预售)许可证取得时间、土地增值税预缴数额、清算状态(不可清算、应清算、可清算、已清算)、清算时间、纳税人清算申报税款数额、税务机关清算审核税款数额、入库税款数额等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度及时更新台账内容,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进度同步,不得出现台账不清、数据不明、更新不及时的情况。   

二、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账簿,及时对其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进度与土地增值税的预缴进度同步。同时,在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严禁出现以预征代替清算的行为。   

三、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查账征收方式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并将相关资料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采用核定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要严格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印发)第五章"核定征收"所列条件判断,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对同一清算项目内的已售房产平均价格超过10000元/平方米(含)的,原则上不能以核定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于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要经县(市、区)局审核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的审核,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贯彻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印发)相关规定,准确确认清算项目的收入,严格把握清算项目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认真筛查各项疑点,确保审核工作达到应有效果,避免出现审核"走过场"的现象。   

四、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续管理工作   

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要及时督促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在申报上述税款时,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同时,要规范申报流程,正确使用相关申报表格,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申报表格申报此项税款。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资料,要按照档案化管理的要求,妥善保存,省局将不定期抽取部分已清算项目资料进行复核。   

五、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信息化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完善和推广应用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系统,以辅助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工作中准确快速的筛选疑点,提高清算效率,提升清算质量,逐步建立信息化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体系。要开展土地增值税风险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中的"房开纳税人未按规定预征率进行预征分析"、"房开纳税人未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分析"及"房开纳税人尾盘销售申报土增报表使用错误分析"等模块,每月至少排查一次未按规定预征率预缴、未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及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的疑点数据,并及时整改发现的疑点。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