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确定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一般以纳税人营业执照等登记证照上注明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等)确定。
二、下列特殊情形,按以下规定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一)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在总机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以总机构住所地确定;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分别以总机构、分支机构住所地确定;
(二)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分别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分别以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方式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分别以扣缴义务人、受托代征人所在地确定;
(四)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以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