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2-03-21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 法规文号:冀财税2022年第9号浏览次数:639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1日 



关于《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公告》),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公告》,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为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便利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通知》。

  二、我省税额减征幅度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四、政策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