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
在开展全省财经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中,各地反映了一些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方面的疑问,为方便全省各地统一掌握有关要求,我们组织编制了《非税收入管理政策间与答(第一期)》,重点解答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诉讼费等有关政策。请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学习掌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执收部门认真学习,准确掌握,进-一步规范收费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非税收入管理政策问与答(第一期)。
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7月20日
《非税收入管理政策问与答》
(第一期)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缴费主体和征收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凡在我省城市(指设区的市城市、县级市、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配套费。乡村内的建设项目不缴纳配套费。
2. 各市县配套费征收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省各市县配套费征收标准执行文件如下:
石家庄市及所辖县执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石家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冀财非税〔2022〕5号)。
承德市及所辖县执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承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财税〔2017〕23号)。
张家口市及所辖县执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张家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财税〔2017〕25号)。
秦皇岛市及所辖县执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财税〔2017〕13号)。
唐山市及所辖县执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唐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财税〔2017〕16号)。
廊坊市及所辖县执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廊坊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冀财非税〔2022〕6号)。
保定市及所辖县执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保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冀财税〔2017〕21号)。
沧州市及所辖县执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沧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财税〔2017〕20号)。
衡水市及所辖县执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衡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财税〔2017〕15号)。
邢台市及所辖县执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邢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区域范围的批复》(冀财非税〔2022〕7号)。
邯郸市及所辖县执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邯郸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冀财税〔2017〕22号)。
雄安新区及所辖县执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雄安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冀财非税〔2021〕12号)。
辛集市执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辛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财税〔2017〕14号)。
定州市执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定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财税〔2017〕17号)。
3. 如何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
答:按照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配套费征收标准实行报批制度,各市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城市基础设施供给实际,在我省制定的配套费标准范围内,研究确定本地征收具体标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负责将本地城市(含县级市、县城和建制镇)配套费标准,向省财政厅提交配套费标准调整申请。省财政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4. 配套费的征收流程是什么?
答:按照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建设单位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及时缴入国库,保证应收尽收。
5. 目前配套费有哪些减免政策?
答:(1)人防工程免征。依据:《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192号)。
(2)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及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免征。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第6号)、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
(3)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免征,含小区配建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依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
(4)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免征。依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
(5)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免征。依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
(6)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依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
(7)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依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
(8)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依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
(9)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依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
(10)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依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小微企业划型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定义。
(11)用于提供社区养老(含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等公告2019年第76号),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12)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对符合上述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执收单位直接执行减免政策即可。未列明的减免事项一律不得擅自减免。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补缴配套费。各市县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配套费。确需减免、缓征、停征配套费的,须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6. 配套费管理档案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蓝图)、配套费核费表(标明计算过程)、执收单位内部配套费减免审批表、减免事项相关佐证材料、配套费缴费凭证等。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 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9〕1188号),自2019年8月26日起,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300元,县(市)每平方米200元。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市)每平方米1000元。
按照《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结建”违规项目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人防工字﹝2019﹞4号),已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程序依法依规办理“结建”审批手续的项目,追缴易地建设费按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的收费标准予以核定;未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办理“结建”审批手续,补办“结建”审批手续,追缴易地建设费的,按项目实际开工时的收费标准予以核定,项目实际开工时间由当地人防部门商规划、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如何计算?
答:按照《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除外),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地面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按以下比例修建:一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百分之五,二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百分之四,三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百分之三,其他城市为百分之二;(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区域,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划、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3. 目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哪些减免政策?
答:防空地下室应建尽建,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如下:
(1)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含小区配建),减半收取。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2)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3)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4)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免征。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5)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予以免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6)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7)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依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8)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含小区配建)免征。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等公告2019年第76号),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9)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诉讼费
1. 诉讼费包含哪些内容?
答: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2. 财产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什么标准?
答: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什么标准?
答: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法院有关诉讼费交纳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1〕1637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 哪些情况可以减半缴纳诉讼费?
答: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