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4-02-08文件时效性: 法规文号: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浏览次数:424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工业母机企业;

  (二)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登录网站www.gymjtax.com,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主管部门)。

  三、地方工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本通知第一条),登录网站www.gymjtax.com:8888/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并于4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初核不通过企业,在系统内备注不通过理由。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企业可于5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

  五、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2024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

  六、地方工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列入清单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复核,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三年之内不得申请列入清单享受本优惠政策。

  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2月8日
 

  成文日期:2024-02-08

  发布日期:2024-02-27

工业母机企业:列入清单后,研发费用可按120%加计扣除

  前段时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明确了研发费用可按120%加计扣除的工业母机企业的条件和其他相关事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列入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120%扣除的优惠。

  必须满足4个条件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文件,从主营业务、研发人员占比、研发费用占比以及销售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比等4个方面,明确了研发费用加计120%扣除的工业母机企业的标准。

  具体来说,一是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工业母机企业;二是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三是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四是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需要说明的是,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要求,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的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

  笔者提醒,工业母机企业要严格按照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文件的要求,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120%扣除优惠,任意一个条件不符合,都无法享受优惠。例如,某生产数字化和智能化工业母机的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生产销售的工业母机主机,符合44号公告附件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但因2023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为3.8%,不满足不低于5%的要求,因此该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120%扣除的优惠。

  注意2个时间节点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文件列示了多个时间节点,对拟申请进入名单、享受优惠的工业母机企业而言,需要重点关注两个时间节点。

  第一个时间节点是2024年3月31日。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登录申请网站,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二个时间节点是2024年5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将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相关企业可于5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被列入清单。

  需要提示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工业母机企业在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自行判定、申报享受的原则,按照当前可享受优惠的情况(如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进行汇算清缴申报。考虑到清单结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5月31日)可以发布,建议相关企业预填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相关申报表,待清单发布后最终确认申报。

  必须提交8项材料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文件以附件(详见文末二维码)的形式,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出了提交材料清单的要求。材料清单共计14项,涵盖了证照、研发能力、财务数据、人员数据、业务合同、用户报告、软硬件证明等多个范畴。其中,材料清单中的第1项至第8项为必须提交的资料。

  笔者提示,企业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类型多样,需要各个部门加强沟通。仔细观察,材料的内容涉及企业的行政、人力、研发、客服、财税等多个部门。同时,根据政策,3月31日前,需要提交资料,留给企业准备的时间并不充裕,这就要求企业内部各部门间充分沟通、默契配合,以便相关材料可以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交。

  与此同时,企业需要加强内控管理,确保企业对外报送口径的一致性,如材料清单中要求提供企业员工总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总数、从事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发人员总数说明及其月平均人数占月平均职工总数比例的说明,2023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研究开发费用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按照上述口径,提供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避免因报送行政部门不同口径不同,带来的部门间数据合规比对结果不同,进而给企业带来合规风险。

  此外,企业还需要注意材料的细节要求。例如2023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所申报产品符合44号公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关键技术参数证明材料“须为第三方提供,企业自证材料无效”等,部分资料的出具往往需要一段时间进行审核、撰写,因此相关企业需要提前做好规划,确保按时、保质提交资料。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4年03月15日    版次:06    作者:王淑媛杨高伟(作者单位:中瑞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