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的通知
〔201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土地级差收益的作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邯郸市市区范围内新地段等级划分情况如下∶
一级地段:南环路、北环路、东环路、西环路围成的区域范围内以及沿四条环路两侧。
二级地段∶为一级地段以外的市区地域。
峰峰矿区、市马生态工业城为二级地段。
邯郸经济开发区除环路两侧及以内区域为一级地段外,其余区域为二级地段。
地段等级税额标准不变,即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地段15元,二级地段9元。
纳税人使用土地临两条道路以上的,按门牌号确定所属地段,暂无门牌号的按所临主要街道确定所属地段。
二、凡是因经济发展和城镇开发建设,各县(市、区)原地段等级划分已不合理的,要重新进行调整划分,具体批准权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新地段等级范围划分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2006年12月8日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的通知》(〔2006〕97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