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统一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2023年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九鼎(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将统一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一、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类型确定为: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1.5%、其他类型房地产3%。二、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