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机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人造板制造等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
(一)自2021年9月1日起,河南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人造板和即食魔芋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抵扣。
(二)人造板的所属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人造板制造”类别(代码:C2021、2022、2023)执行;即食魔芋制品的所属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其他方便食品制造”(代码:C1439)中的“即食魔芋制品”部分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如对行业分类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类别执行。
未按上述行业登记但实际从事上述行业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属于试点范围。
二、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
产品名称 | 耗用农产品名称 | 扣除方法 | 扣除标准 (农产品单耗数量) |
胶合板 | 原木 | 投入产出法 | 1.615(立方米/立方米) |
纤维板 | 次小薪材、木材碎料等 | 投入产出法 | 1.715(吨/立方米) |
刨花板 | 次小薪材、木材碎料等 | 投入产出法 | 1.298(吨/立方米) |
(一)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实行全省统一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二)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即食魔芋制品和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之外的其他人造板产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规定确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
三、期初库存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
试点纳税人应当自执行本公告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如试点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
试点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后,有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