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2021-06-29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浏览次数:613次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等规定,我省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妥善做好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我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及申报征收期限等政策继续按照当地现行规定执行。

  二、为确保征收平稳有序,各市、县(区)税务部门可依法委托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业和单位代为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公示代征单位基本信息。

  三、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土地闲置费缴纳义务人,向土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缴纳义务人、代征单位,向产生城镇垃圾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自2021年7月1日起,缴费人、代征单位可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大厅、办税服务厅或使用河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enan.chinatax.gov.cn)等渠道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1年6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2021年5月12日,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 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明确了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在全国层面的划转事宜。

  在此背景下,为了确保划转工作在我省如期落地落实,有必要根据我省具体情况,以公告形式进一步明确划转征收项目的征收机关和征收方式等相关内容的安排与设置。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公告》的制定从“平稳、有序”的目标出发,贯彻了“便民、高效”原则,从确保无缝对接、规范征收管理、优化缴费服务的角度出发,主要明确了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划转时间、范围等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时间,并明确了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代征的规定

  基于我省各地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管理现状,为确保平稳有序的交接划转业务,《公告》第二条规定了各地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委托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和企业代为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公示代征单位基本信息。

  (三)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

  《公告》第三条明确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的具体征收机关。

  (四)关于缴费方式的规定

  《公告》第四条明确缴费人、代征单位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多种缴费方式。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该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