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中新旧房划分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1998-10-13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 法规文号:豫财税政字1998年第61号浏览次数:672次

摘要:凡房屋建成后,使用时间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视为新房。凡房屋建成后,使用时间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的为旧房。如果房屋使用在一年以内由于磨损程度较大或遭受重大损坏的,由市地地方税务局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也可视为旧房。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1995]财税字第048号([1995]财税字第048号)规定,为了便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对土地增值税中新旧房划分标准明确如下:

一、凡房屋建成后,使用时间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视为新房。

二、凡房屋建成后,使用时间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的为旧房。

如果房屋使用在一年以内由于磨损程度较大或遭受重大损坏的,由市地地方税务局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也可视为旧房。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