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06-12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 法规文号:豫地税函2009年第188号浏览次数:667次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报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资料。

二、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审核,对清算资料齐全的,应在30日内审核完毕;对清算资料不齐全或分期开发项目在5年以上的,应在60日内审核完毕。

三、核定征收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在新的核定征收具体办法下发前,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