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0-12-30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 法规文号:豫财税2020年第17号浏览次数:643次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河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

为规范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办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河南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的固定业户总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一)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设立;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商品或提供服务、统一财务核算,实行计算机联网,财务核算规范;

(三)总机构能够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财务核算,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能够准确提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相关财务数据,能够正确划分各分支机构销售额和提供税款分配的计算依据;

(四)纳税信用等级不为C级或者D级;

(五)截至申请受理日,总分支机构不存在以下情形:

1.近36个月内发生过偷税、骗取退税、欠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2.近36个月内被税务机关单次处罚1万元以上;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二、增值税计算缴纳方式

适用本办法的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可从以下增值税税款计算缴纳方式中选择一种提出申请,并由核准机关核准。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不得改变增值税税款入库预算级次。

(一)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

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应纳税额、统一申报、统一缴纳,各分支机构不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按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

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全部应税销售收入按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就地申报预缴税款。

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预征率+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

总机构统一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总机构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全部分支机构预缴税款

(三)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税款

总机构统一计算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总额,按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占总分支机构当期全部应税销售收入的比重,确定各分支机构分配税款,由总分支机构分别就地纳税申报。

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

分支机构当期申报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总分支机构当期全部应税销售收入)+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

总机构当期申报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分支机构当期申报增值税额

三、核准程序

(一)核准机关

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申请适用本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核准。

(二)申请资料

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报告(式样见附件1),并附《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附件2)。

(三)核准流程

1.纳税人应向总机构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2.县级主管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并会同财政部门将核实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

3.市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复核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

4.省级税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制发文件予以核准;不予核准的,及时通知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四)分支机构调整备案

经核准适用本办法的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分支机构应在发生变化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变动报告,总机构应在分支机构发生变化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变动报告及变动前后的《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进行备案调整。

四、其他事项

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所列任一条件的,核准机关可以取消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资格。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申请报告(式样)

2.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

豫财税〔2020〕17号附件:1-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