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0-02-07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 法规文号:豫政2020年第5号浏览次数:604次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我省房产税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二、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房产出租的,可按次缴纳。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一)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三)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四、本通知涉及的纳税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