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高新区局、直属分局、国际分局、发票管理局、契税管理所: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切实使中低收入的纳税人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按照省局要求,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在我市原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基础上比照国家行业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见附件)下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郑地税发〔2011〕88号文)《郑州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