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骨干企业发展的意见》(豫建建 〔2014〕64号)精神,推动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为我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以及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综合运用政策引导、项目带动、产业支撑、市场培育以及资金激励等手段,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推进转型升级、提升发展质量,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建筑业支撑作用更加明显,建筑业产值增速保持10%以上,建筑业增加值比重达到9%。
建筑企业实力明显增强,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达到15家,年产值超百亿建筑企业达到10家,超十亿建筑企业达到100家,培育出一批具备工程总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
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BIM 技术应用等建设方式全面推广,建筑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建设成中部地区建筑强市。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政府引导,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1.规划建设现代建筑产业园区。全市统筹布局,规划3至4个2000亩规模的建筑产业园区,重点建设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支持使用新材料、新工艺的建筑企业集约式、规模化发展,配套完善上下游产业链。建筑产业园区可同时享受我市工业园区及高新产业园优惠政策,按照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中国制造强市若干政策的通知》(郑政 〔2016〕29)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对入园项目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综合甲级设计企业或年产值超百亿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对总部办公、科研培训的建设用地按工业用地性质予以安排。
鼓励市外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迁入我市或在我市设立一级以上独立法人子公司。迁入我市的特级资质企业三年内年度产值达到10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迁入我市的一级总承包企业三年内年度产值达到5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具有综合甲级和行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总部迁入我市的,可享受迁入一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同等待遇;三年内年度产值达到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推进企业合作联营。采用EPC、PPP等模式投资建设的政府投资公益项目,应考量建筑企业在劳务队伍、设备材料、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维护保养及服务等方面的地域便利条件,鼓励本地大型集团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积极参与建设。鼓励外地注册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组建股份制项目公司参与EPC、PPP等模式投资建设,本地企业股份权额不低于35%或承担的工程量不少于工程造价50%的,可享受本地建筑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二)优化产业结构,扶持优秀企业做大做强
4.支持优秀企业上市。对具备上市条件的建筑企业,列入市级重点上市后备计划或推荐列入省级重点上市后备计划;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上市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优先立项和安排土地指标。
5.鼓励企业资质升级。我市建筑业企业每晋升一项特级资质奖励300万元;设计企业晋升综合甲级奖励300万元;勘察企业晋升综合甲级、设计企业首次晋升为行业甲级奖励10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晋升综合资质奖励50万元;建筑业企业首次晋升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奖励30万元。
6.鼓励建筑企业增产创收。我市建筑企业年产值100亿元以上或年纳税3亿元以上的,当年度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年产值50亿元以上或年纳税1.5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0万元;年产值20亿元以上或年纳税6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建筑业企业中年度纳税前10名,且超过上年度纳税额20%的建筑企业,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增加奖励100万元。
7.积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对首次入选中国500强、中国建筑业综合实力100强或位次排名较上年前移5位以上的我市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年产值首次超过10亿元和50亿元的装配式生产基地等新兴产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8.鼓励企业争先创优。对我市建筑企业主创 “詹天佑奖”、“鲁班奖”、“市政金杯奖”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30万元,主创省 “中州杯”和市 “商鼎杯”奖项的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本行业奖项的,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
9.鼓励企业拓宽经营范围。支持骨干企业向工程总承包发展,引导建筑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参股入股等方式集团化发展,实现 “强强联合”,向关联度较高的上下游产业延伸,向高新技术产业、比较优势产业发展。
(三)实施 “走出去”发展战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10.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协会要为建筑企业市外承揽工程提供 “绿色通道”服务,对外向型企业在评优评先中给予倾斜,承建的外地市项目荣获省级以上奖项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本地奖励政策。
11.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发挥我市 “一带一路”战略优势,鼓励具有海外业务能力的中铁七局、国基集团、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水利水电十一局郑州公司等我市建筑企业带动其他企业合作 “出海”。加强建筑业 “走出去”相关主管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在推进对外经济交流合作、用好国家扶持政策、争取各类金融工具支持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和资金扶持。
(四)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12.推进银企战略合作,搭建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建筑企业对接平台。支持建筑企业开展项目融资、贷款和组建投资联合体,推广运用银行保函、工程信用担保或工程保险,减轻企业流动资金负担。对信誉好、实力强的我市重点扶持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可相应提高授信额度,降低开具保函条件,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外汇周转贷款。支持建筑企业开展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抵押融资和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
13.做好建筑企业税费管理。税务部门应服务指导建筑企业积极应对 “营改增”改革,鼓励和吸引企业在本地纳税。对账制健全、核算准确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建筑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科技创新
14.加大科技创新和新技术应用。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建筑产业科研投入的扶持力度,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带头人。积极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鼓励企业设立技术中心,优先支持企业的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发明专利获得 “国家专利奖”的,给予奖励30万元。加大建筑企业信息化建设扶持力度,企业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费用,可按规定在税前列支。
15.推进建筑业 “产学研”合作发展。引导企业通过战略合作、校企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建筑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建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成本摊销或据实扣除按照现行政策标准执行。
16.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对引进符合相关人才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人才补贴、专家公寓、人才公寓、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从事施工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规定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六)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7.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严禁在招标条件中设置排他性限制条款,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在标段划分和入围条件等方面应考虑本地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充分保证建筑企业公平参与投标。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18.健全完善我市建筑企业信用评价应用体系。建立郑州市建筑市场诚信建设 “红黑榜”发布制度,按照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将 “红黑榜”发布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评先评优等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 “红黑榜”发布制度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
开展建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对评为 “AAA”信用等级的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事项中享有优先权;鼓励非政府采购、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事项给予优先权。支持 “AAA”信用等级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低标准缴纳;新开工项目工伤保险费率由1‰下调至0.8‰,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工伤事故的下调至0.4‰。对评为 “B”信用等级的建筑企业以及因企业原因未参加建筑企业信用评定的,不享受本意见中的优惠政策,并实施信用惩戒。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郑州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工 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城建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统计、人社、工信、国土资源、规划、住房保障、税务、交通、水务等部门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建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 (市、区)、开发区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结合本辖区实际制订扶持政策,做好辖区内建筑企业的支持和服务工作。
2.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政企之间、银企之间的合作机制,建立多方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服务。坚持寓服务于监管,大力推行 “互联网+建筑业”信息化管理,不断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服务监管水平。
3.深化行政改革。进一步深化建筑业 “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阻碍建筑业发展的瓶颈,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建筑业发展环境。
4.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平台,加大对建筑业转型升级发展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推动。要加强舆论引导,全面宣传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支撑作用,为推动建筑业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 〔2017〕31号)废止。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