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81号)精神,破解中小微企业发展难题,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贯彻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时限延长至2013年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全市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及时梳理和公布国家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提供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支持税务部门落实小型微型企业优惠政策。
二、加强财政资金支持
继续用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落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建立以后年度的增长机制,主要用于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政策支持、条件改进和环境优化。由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制定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应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严格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规定减免政策。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注册登记费、海关监管手续费和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市环保局积极与环评机构协商,适当降低企业环境评价相关费用。
四、建立应急机制
为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对互保企业造成大范围冲击,维护社会稳定,由市、县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新乡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研究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鼓励企业出资参与设立应急转贷资金,探索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应急转贷业务。
五、强化社会保险扶持
对参加社会保险(不含医疗保险)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以依法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核准暂缓缴纳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012年12月31日前,可适当降低参保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费费率降幅不低于30%。具体降幅、执行期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险种基金结余情况确定。2013年12月31日前,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以2012年12月报表为基准,二、三类行业的困难企业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总额低于缴费总额5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目前为1%和2%)的70%执行;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能支付生育保险待遇12个月以上的困难企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目前为1%)按0.7%执行,期限一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审批小型微型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申请。
六、降低融资成本
严格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收费监管,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继续使用同一不动产抵押物申请贷款抵押登记,距上一次登记未满两年的,登记费减半收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可适度下调。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不得将新增贷款作为全额保证金以开具承兑汇票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融资贷款。
七、拓宽融资渠道
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加大企业发债主体培育,做大“区域集优”规模。对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的,由当地政府按发行额的0.5%对发行企业实行担保费用补贴。对承销团队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发行企业相关费用的,按每只票据发行总额的0.1%进行一次性奖励。支持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专项金融债扩大中小企业信贷投放规模。积极推动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进行融资对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融资比例。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鼓励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设立为村镇银行。
八、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经认定的小型微型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开展技术开发和转让服务,一个纳税年度内,对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支持各类群体创办小型微型企业
贯彻非禁即入政策,方便市场主体准入。拓宽创业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和增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其余部分两年内到位。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毕业3年内的大学生及3年内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优先给予创业资金补助,3年内对厂房租金给予补贴。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要及时足额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小型微型企业创业风险投资领域。
十、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
各级政府要将小型微型企业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托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和创业兴业项目,将资金总规模的80%以上用于发展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服务环境。“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15家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小型微型企业主要通过购买或租赁标准化厂房等方式解决生产经营和发展用地,对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小型微型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减免或延期缴纳。对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国家、省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创造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