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申报填写指引,附案例
来源: https://hwcsw.cn 时间:2022-04-23

一、申报案例

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需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其中,企业须先自行填报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完成后有关数据会自动带入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对应行次。

甲公司为一家财务健全的制造业企业,2021 年度进行了三项研发活动,项目名称分别为A、B、C。其中A、B 项目为自主研发、C 项目为委托研发。

A 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200 万元,全部费用化处理。其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80 万元,五险一金20 万元,直接消耗材料费用30 万元、燃料10 万元、动力费用10 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10 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摊销费用5 万元,新产品设计费5 万元,其他相关费用30 万元(包含差旅费20 万元、会议费10 万元)。
B 项目为资本化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 万元,2021 年2 月起开始资本化,至2021 年7 月10日结束资本化并结转形成无形资产,会计按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分10 年摊销。费用明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60 万元,五险一金10 万元,直接消耗材料费用5 万元、燃料3 万元、动力费用2 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5 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摊销费用5 万元,新工艺设计费5 万元,资料翻译费5 万元。
C 项目研发费用总额100 万元,其中30 万元由境外机构完成。
二、填报分析
1.其他相关费用的可加计扣除金额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A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 B 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 C 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170+95+0)×10%/(1-10%)=29.44 万元;甲公司“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30+5=35 万元,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A、B、C 三个项目允许加计扣除“其他相关费用”为29.44 万元,其中资本化项目B 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4.20 万元(29.44/35*5)。
2.委托研发费用的可加计扣除金额
C 项目:委托境内研发费用=70×80%=56 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30×80%=24 万元(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80 万元。
因此,年度研发费用小计=170+95+29.44+80=374.44 万元,其中本年费用化金额275.24 万元(170+29.44/35*30+80),资本化金额99.2 万元(95+4.2),本年摊销额为4.96 万元(=99.2/10/12*6)。
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275.24+4.96=280.20 万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280.20×100%=280.20 万元。
表格填报示例(假设该纳税人使用《2021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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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填报完上表后,第51 行数据会自动带入表A107010 对应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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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应注意事项
(一)企业预缴阶段暂未选择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可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享受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13 号),2021 年,企业暂未选择在第3 季度或9 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2022 年办理2021 年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预缴阶段申报享受研发优惠无需报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对2021 年度预缴阶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三)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无需报送《归集表》和《汇总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41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23 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四)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明确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期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能叠加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23 号)的规定,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