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享受这项减税新政,必须注意企业类型的差异
来源: https://hwcsw.cn 时间:2022-04-27

最新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不等于“中小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也不等同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修订印发)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相关规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印发)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可见,“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一类有单独的条件、标准规定的企业,而非简单的“中小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组合,也绝非就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中小型企业不一定就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而科技型中小企业也并不要求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

由于涉及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也就将直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最终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因此,准备享受此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企业,一定要严格对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的几项条件进行自审,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取得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方能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100%的优惠政策,否则,即使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条件,非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也只能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的优惠政策。不然,则将招致税收风险。

什么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确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1)基本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②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③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④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⑤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2)直通车条件。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①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②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③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④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评价确认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指标具体有哪几类?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由企业从“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档评价”“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企业应通过何种渠道,怎样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与确认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对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印发)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同步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各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官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并在线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异议核实处理情况表,相关结果在线告知企业。

对于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公告。 

企业以什么作为已经被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确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标志

企业按自愿和属地原则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参与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则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的有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企业公示。

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登记编号,入库登记编号在线自动生成,包括为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企业成立日期和自评日期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

据此,取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即标志着其已经被确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自取得当年全年有效。入库企业应履行自主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内容和材料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等承诺,对发现的虚假不实等情况可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诚信档案中进行记录。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共享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信息(包含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入库登记编号、入库日期等),掌握企业参与评价工作进展和享受政策情况,协同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质量。

公众可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已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存在哪些行为将被撤销入库登记编号

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1)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2)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3)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4)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6)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科技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度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开展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抽查比例不低于5%。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不配合集中抽查、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或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等行为,以及存在上述行为之一的已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将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被撤销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撤销当年不得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