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 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减轻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和其他特定人员的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人,指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的人员;
(二)孤老人员,指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及其以上且无子女的人员;
(三)烈属,指持有革命烈士证的烈士的父母和配偶;
(四)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受灾情况,确定减征幅度,其减征个人所得税应当是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且最高不超过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减征期限一般为遭受灾害,造成损失的当年。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