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的
风险疑点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关于贵局对我公司提出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风险疑点,我公司向贵局作解释如下:我公司为季度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认为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中的“经营期”应是按季度申报收入进行累加计算,我公司按照季度累加计算并未超过标准,依据的相关文件为: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同时,该文件官方对此的解读为“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减少纳税人办税次数,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为使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属期与按季申报相适应,《办法》补充了按季计算年应税销售额的内容。”因此,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按月或按季申报的申报方式的不同,对“经营期”的适用应分为“连续不超过12个月”和“连续不超过四个季度”两种情况。
2.这个观点也可以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规定中得到印证。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这个文件特意指出了,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纳税人,按照连续12个月计算;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纳税人,按照连续4个季度计算。
总结: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税务总局的立法本意是,即使纳税人已经是一般纳税人了,只要是规定期限内的销售额未达到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还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待遇。因此对于这一类纳税人,税务总局给予了一次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机会。
从这里可以也可以看出,在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和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判定标准上,二者应该是统一的,而不是分裂的。也就是说,43号公告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应该根据纳税人申报期的不同,分别适用“12个月”或者“四个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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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