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修改了填写说明未改表
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说明
原说明 | 现说明 |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1.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2.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2.销售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附表1第13a至13c行“预征率%”栏次填写说明
原说明 | 现说明 |
4.第13a 至13c 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其中,第13a 行“预征率%”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第13b、13c 行“预征率%”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纳税人。 | 4.第13a至13c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 %”:反映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其中,第13a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第13b、13c行“预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纳税人。 |
(2)第13a 至13c 行第14 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 (2)第13a行第14列,纳税人按规定据实填写;第13b至1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
预缴表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原说明 | 现说明 |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
(五)“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 (五)“项目编号”:由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
三、具体栏次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 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 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 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 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 三、具体栏次填写说明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
变化点:原填写说明只考虑了异地施工预缴税款,而根据财税〔2017〕58号,本地项目收到预收款时,也需要预缴。因此新说明删除了预缴表填写说明中的“异地”“跨县市”等措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