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增资扩股法律风险及防范
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增资扩股一般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强,并可以用增加的注册资本,投资于必要的项目。在商事活动中,尤其是现阶段金融资本运作盛行的商事活动中,增资扩股现象越来越多,其中的法律风险也与日俱增,各方应给予高度重视。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增资扩股具有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结构,提高公司资信度的功能。可以说,一家成功企业的发展往往伴随着数次增资扩股。本节将探讨分析增资扩股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对这一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相关防范措施进行解读,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资扩股纠纷”的裁判规则,以期为中小型企业规避风险提供帮助。
通过检索关键词 “ 增资扩股纠纷 ” ,我们可以看到,从2012年开始,股权代持纠纷数量达到一种井喷式的增长,七成多的一审案件都经过了二审程序的审理,从侧面也反映了增资扩股相关问题的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1.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第167条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必须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有剩余的,方可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公司利润时,经股东会决议,可将之直接转增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出资额。
依据《公司法》第169条之规定,增加公司资本是公积金的用途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另外,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否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详见《公司法》第35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详见《公司法》第167条)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2.公司原股东增加出资。公司股东还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将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投入公司,直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作为出资的货币应当存入公司所设银行账户,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详见《公司法》第28条)。 3.新股东投资入股。增资扩股时,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新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一般根据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比确定,溢价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金。另外依据《公司法》第162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亦可转换为公司注册资本,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债券持有人身份从公司债权人转换成为公司股东。1.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转增比例不可过高,要留有余地,否则转增后公司账面上的业绩(主要是利润率)会受到影响,这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不仅如此,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增时点的应提未提折旧和应纳未纳税收,而公司很可能没有按期提取折旧或缴纳税款,这就意味着实际转增注册资本时需要在会计上进行相应的计提和账务调整。如果转增比例过高,一旦涉及到较大数额的折旧及纳税调整,验资时有可能通不过,果真如此的话,就需要重新调整增资扩股方案,这不仅会影响增资扩股的进程,而且有可能对公司信誉产生不良影响,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2.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特别需要注意一些问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9条规定:“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12条规定:“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依照上述规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不能有重大变化,主营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以免影响公司上市的进程。 3.依据《公司法》第35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增资扩股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当然,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同时,在有新股东投资入股的情况下,老股东还需做出放弃(全部或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的声明。 侵犯股东优先认缴权的股东会决议在股东实缴出资比例范围内无效。
案例检索: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48号判决,《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裁判要旨: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的优先认缴权应限于其实缴的出资比例。2003年12月16日科创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在其股东红日公司、蒋洋明确反对的情况下,未给予红日公司和蒋洋优先认缴出资的选择权,径行以股权多数决的方式通过了由股东以外的第三人陈木高出资800万元认购科创公司全部新增股份615.38万股的决议内容,侵犯了红日公司和蒋洋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科创公司于2003年12月16日股东会通过的由陈木高出资800万元认购科创公司新增615.38万股股份的决议内容中,涉及新增股份中14.22%和5.81%的部分因分别侵犯了蒋洋和红日公司的优先认缴权而归于无效,涉及新增股份中79.97%的部分因其他股东以同意或弃权方式行使优先认缴权而发生法律效力。案例检索: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48号判决,《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裁判要旨:股东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属于形成权,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项权利的行使期限,但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该权利应当在一定合理期间内行使,并且由于这一权利的行使属于典型的商事行为,对于合理期间的认定应当比通常的民事行为更加严格。本案中红日公司和蒋洋在科创公司2003年12月16日召开股东会时就已经知道其优先认缴权受到侵害,且作出了要求行使优先认缴权的意思表示,但并未及时采取诉讼等方式积极主张权利。在此后科创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陈木高将股权赠与固生公司提案时,红日公司和蒋洋参加了会议,且未表示反对。红日公司和蒋洋在股权变动近两年后又提起诉讼,争议股价已经发生较大变化,此时允许其行使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将导致已经趋于稳定的法律关系遭到破坏,并极易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故四川省绵阳市中级法院(2006)绵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认定红日公司和蒋洋主张行使优先认缴权的合理期间已过并无不妥。股东外第三人与公司签订增资入股协议书不因侵犯原股东优先认缴权而无效。
案例检索: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48号判决,《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裁判要旨:2003年12月18日科创公司与陈木高签订的《入股协议书》,系科创公司与该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其效力。虽然科创公司于2003年12月16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部分无效,导致科创公司达成上述协议的意思存在瑕疵,但作为合同相对方的陈木高并无审查科创公司意思形成过程的义务,科创公司对外达成协议应当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上述《入股协议书》是科创公司与陈木高作出的一致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规范,且陈木高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相应对价,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因此该协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属有效。《入股协议书》对科创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组成即董事会成员及董事长、总经理人选等公司内部实务做出了约定,但上述约定并未排除科创公司内部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作出决议,不导致合同无效。公司增资扩股后,股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并无实质变化。
案例检索: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104号判决,《深圳市汇润投资有限公司与隆鑫控股有限公司欠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公司增资扩股后,因有新的出资注入公司,虽然原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其所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并不减少。因此,对于原以公司部分股权设定质权的权利人而言,公司在增资扩股后其对相应缩减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与其当初设定质权时对原出资对应的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实质权利并无变化,不存在因增资扩股损害质权人合法权利的可能。质权人应当以增资扩股后原股权对应出资额相应的缩减后股权份额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公司股东对其他股东承诺放弃的认缴新增出资份额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案例检索: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1275号,贵州捷安投资有限公司诉贵阳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大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贵州益康制药有限公司、深圳市亿工盛达科技有限公司。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从黔峰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可以看出,黔峰公司各股东对增资扩股是没有争议的,而争议点在于要不要引进战略投资者。尽管对此各股东之间意见有分歧,但也是形成决议的,是股东会形成资本多数决的意见,而并非未形成决议,且决议内容符合黔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因此该股东会决议是有效的,各股东应按照股东会决议内容执行。关于股份对外转让与增资扩股的不同,一审判决对此已经论述得十分清楚,二审法院予以认可。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并没有直接规定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增资份额有无优先认购权,也并非完全等同于该条但书或者除外条款即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所列情形,此款所列情形完全是针对股东对新增资本的认缴权而言的,这与股东在行使认缴权之外对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有无优先认购权并非完全一致。对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完全可以有权决定将此类事情及可能引起争议的决断方式交由公司章程规定,从而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方式作出决议,当然也可以包括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有无优先认购权的问题,该决议不存在违反法律强行性规范问题,决议是有效力的,股东必须遵循。只有股东会对此问题没有形成决议或者有歧义理解时才有依据公司法规范适用的问题。即使在此情况下,由于公司增资扩股行为与股东对外转让股份行为确属不同性质的行为,意志决定主体不同,因此二者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要求不同。在已经充分保护股东认缴权的基础上,捷安公司在黔峰公司此次增资中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害。当股东个体更大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公司发展相冲突时,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决议,从而形成最终结论以便各股东遵循。综上,捷安公司对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没有优先认购权,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节、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选择
1、筹集经营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创业公司、中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需要不断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在所有的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实物抵押、股权质押等)之中,增资扩股的融资成本最低,且可行性和重复使用率也较高。2、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公司根据内部情况和外部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目的。增资扩股的结果是部分股东的股权受到稀释,部分股东的股权所占比重上升,因而成为公司调整股权结构和持股比例的重要手段。3、提高公司信用,获得法定资质。增资扩股出于扩大公司规模的目的,自然会提高公司的信用。同时,出于特定经营目的的公司需要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数额标准获得特定的法定资质。因而部分注册资本未达标准的公司须进行增资扩股。4、引进战略投资者。公司发展需要资金,投资者在带来资金的同时,还将引进技术、产品、管理经验和购销网络等,从而提升公司的竞争力。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其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现实中往往出现将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混淆的情况,其实两者之间有以下几点区别:1、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中资金的受让方不同。股权转让的资金由被转让公司的股东受领,资金的性质是股权转让的对价;而增资扩股中的获得资金的是公司,而非某一特定股东,资金的性质是公司的资本金。2、投资人对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同。股权转让后,投资人取得公司股东地位的同时,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相应的义务;而增资扩股中的投资人是否与原始股东一样,承担之前的义务,需由协议各方进行约定。3、出资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变化不同。股权转让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发生改变;而增资扩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必然发生变化。4、增资扩股后公司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不变,股权转让后公司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会发生改变。因为增资扩股一般会导致原股东股权的稀释,但不影响原股权的计税基础,对企业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新投入的资本金,对股东的投资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中原股东获得转让资金后,扣除股权的计税成本及相关税费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但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同时根据股权转让的比例调整原股东股权的计税基础。 (注意:《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现实中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意味着股权转让同时生效。股权转让的生效还需完成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相关手续。此外,如果为标的公司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那么无论是该公司的增资扩股或者是股权转让都需经审查机关批准。)1、董事会制订增资扩股方案。增资扩股方案内容包括目的、方式、增资数额、程序、负责人等作说明,并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2、股东会审议增资扩股方案并进行决议。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属于公司的特别决议,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此外,还有两点需要注意。(1)国有独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由董事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进行增扩股还需报经国资部门批准,金融企业进行增资扩股还需报经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还需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2)涉及到以未分配利润和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需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定公司财务状况作为转增注册资本的依据。3、缴纳出资。投资人可通过货币、实物、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而以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若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应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4、验资。股东缴纳出资后,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验资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事宜是否合法、真实,会计处理是否正确。5、召开股东会增选董事、监事,修改章程;召开董事会,改组公司管理层。验资结束后,公司即应召开股东会,完成增选及章程修改事宜;并且应该就新董事会,来进行对公司管理层的改组。最后,根据股东会决议对股东名册进行修改和出资证明书的签发。6、工商变更登记。公司需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及新选董事、监事的备案手续以及到银行、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1、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必须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其后剩余利润才用于分配股东。而公司分配给股东的利润,经股东会决议后可用以转增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出资额,前提是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2、股东增加出资。公司股东还可以将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投入公司,直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货币存入公司所设银行账户,非货币出资则需办理财产转移手续。3、新股东投资入股。增资扩股时,投资人可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新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常见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比,溢价部分则计入资本公积。(1)新股东(投资人)开立银行账户投入资本金时应在银行单据备注 “投资款”;(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投入资金,需提供银行相关账单原件。(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2)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相应的所有权或使用权;(3)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4)非货币出资需在投资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及报备案。(1)转增比例过高,会影响公司账面业绩(主要是利润率);(2)转增的未分配利润需要扣除应提未提的折旧和应纳未纳的税收,一旦转增比例过高,会涉及到较大数额的折旧及纳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以及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 因此在一定期限内,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公司的主营业务也不能发生重大变化。(1)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2)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需要根据公司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作具体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另有约定的除外。若有新股东(投资人)入股,公司原股东声明放弃全部或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以未分配利润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法人股东无需缴税)。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载时点应纳的税收金额,因为公司很可能没有按期缴纳税款,或者缴纳日期晚于转增日期,则在增资扩股时首先需要扣除相应的税款。为了保护投资人的权益,顺利通过验资,在增资扩股时,如果新加入的股东以货币出资,公司应当开设验资专户。验资的目的是验证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事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注册资本的增加是否真实,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新股东(投资人)若为法人,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净资产投资比例。1、 投资人(新股东)投资额度及其所认购的出资份额比例,以及投资人向公司缴付出资之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2、 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分期出资需注明每期的数额与出资时间;3、 签署增资协议之前,双方(即新股东和原股东)之间一般会签署意向书和保密协议,并进行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因此增资合同中亦须包含公司资产的描述及相关确认、原股东对此陈述与保证的条款;4、 明确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交割时间以及手续办理与费用的承担方;5、 明确交割时间以前债务(包含一切可能导致债务发生的情形)的承担方式;6、 明确增资后公司治理机构,包括董事会、总经理等人选的确定,以及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亦应体现在增资协议中;7、 明确利润分配、表决事项、清算等事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与解决程序;(2)被转让股权所在的公司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司章程原件、公司成立时的验资证明原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7)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转让或受让股权的决议;(8)如果转让方、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公证,还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9)如果是非深圳企业,前述材料都需经公证;香港公司,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澳门公司,需在澳门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转递;台湾公司需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公证,并经台湾海基会寄送;外国公司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3)股东会决议(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向第三人转让的,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提交转让股东向其他股东发生的股权转让书面通知);(7)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1)法人签章的《公司信息对照表》和《税务登记变更表》(注意:税务变更登记需在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办理。)在房地产土地收并购中,我们往往会遇到地主方不不是想要直接甩卖土地,而是希望引入合作方联合开发。这个时候,就涉及到,是通过股权转让、还是增资扩股引入合作方。无论是通过股权转让还是增资扩股,这两种方式,一般都能达到合作开发的目的,但是两种模式又有本质差别。#分析案例:登山哥个人拥有项目公司A100%股份,A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一年后,地块升值,经评估,A公司净资产公允值6000万。现在登山哥缺钱,想让渡50%股权,和长跑哥一起开发该地块。
目前,有两种方案摆在登山哥面前,是增资扩股,还是股权转让?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还是要回到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差异上来。其实两者之间有以下几点区别。1、资金的受让方不一样
股权转让的资金由被转让公司的股东受领,资金的性质是股权转让的对价;而增资扩股中的获得资金的是公司,而非某一股东,资金的性质是公司的资本金。
简单来说,就是,一个是直接购买股东手里的股权,受益的是转让股权的股东;一个是把钱投向公司;一个是方便股东套现,一个是让公司获得资金开发项目。2、注册资本不一样
股权转让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发生改变;而增资扩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其实,增资扩股的增资款,在会计处理上一般也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计入注册资本,一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比如说长跑哥溢价增资6000万,获得50%股权,那么其中3000万计入注册资金,3000万成为公司的资本公积。然后资本公积可再转增为注册资本。3、税费不一样
增资进来的钱不用交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原股东需要交所得税。简单来说,就是登山哥3000万转让50%,那么需要交纳20%×(3000万-1500万)的个人所得税。而如果是增资扩股引进6000万,由于这个钱是投资用以发展的资本金,所以并不是登山哥所得,也不是A公司的利润,不需要交所得税。但是,其实,所得税也只是实现了延递,未来套现还得交。4、计税基础不一样
增资扩股后公司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不变,股权转让后公司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发生改变。简单来说,就是增资之后,如果登山哥将来想转让股权,那么在计算所得税时,还是以3000万作为他当时的投资成本。但是如果你是转让50%股权的方式引入长跑哥,那么未来你再转让剩下的50%,那么你的计税基础就是1500万(因为你取得这个50%股权的原始成本是1500万)。5、投资人对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一样
从法律上来讲,股权转让后,投资人取得公司股东地位的同时,继承原股东在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而增资扩股中的投资人是否与原始股东一样,享受原始股东的权力和义务,需由协议各方进行约定。简单来说,就是,增资相当你是新进来的股东,你能享受通过多大权力,甚至是分红,要大家进行协商约定。而股权转让则是,前股东承担享受和承担的是啥,你能享受和承担的还是啥。通过上面的对比,我们大概能发现三点影响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第一,要发展还是要现钱
登山哥接受股权转让最大的好处,就是立刻能拿到现金。对比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不能马上把手里的股份套现,对于急于想要现金落袋的地主来说,比较难以接受。但是,对于长跑哥来说,股转资金不能用于项目开发显然是违背初心的。
第二,所得税节点考量
股权收购往往存在高额的股权溢价,这部分的所得税是非常高的。增资扩股的优势就在于,出资阶段没有所得税。其实,增资扩股,并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节税,只是延后支付节点,因为项目开发完成后,想要套现的话,这一部分所得税丝毫不会减少。
第三,资金峰值
案例中,如果直接购买登山哥手中50%股权,只需要支付3000万,如果需要增资扩股拿到项目公司50%股权,则需要拿出6000万的现金,对开发商来说,资金峰值的压力还是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
公司设立后,可能会因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而增加公司的资本,俗称为“增资扩股”,可以为企业注入新的资本,帮助企业实现渡过“低谷期”。增资扩股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公股东有权在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若原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时均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则各股东的前后持股比例保持不变。根据《公司法》规定,原股东增资时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也可以是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用货币估价的非货币财产。(2)引入新股东新股东投资入股后往往会导致公司原股东的股权遭到稀释,如公司的两位创始股东分别持有70%和30的股权。如果公司增资100万,让出公司10%的股权,那么原股东的股权都要等比稀释为100%-10%=90%,也就是说x/90%=70%,y/90%=30%,即引资后两个股东的股权比例就变成了63%和27%,剩余10%是新股东的股权。(3)未分配利润、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收藏本站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举例说明
例子一:小明和小刚俩兄弟各投5万元了家10平米的火锅店,各自占股50%。一年后他们的火锅店要扩建到30平米需要20万元。于是兄弟俩筹划后邀请小丽以出资10元万入股,给她20%股权。(PS:小本生意这里没有估值,新股东增资一切靠谈)现在大家的股权是:40%、40%、20%。这便是增资扩股。
例子二:又过了一年,小丽生娃要退出火锅店的投资,于是她把自己火锅店的股权,在原投资金基础上加价10%转卖给了老王。这便是股权转让。1.筹集经营资金,扩大生产规模
对于绝大部分公司而言,刚成立时规模不可能很大,然后慢慢发展壮大。在公司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扩大生产规模,这就需要不断筹集生产经营资金,也就是引资。在所有的引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实物抵押、股权质押等)中,增资扩股的引资成本是最低的,而且几乎可以无限期地使用。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和外部形势的变化,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也不断发生变化。公司需要与时俱进,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外部形势的发展,不断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达到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目的。增资扩股是公司调整股权结构和股东持股比例的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模往往意味着竞争优势,规模越大,竞争优势越大,信用越强。增资扩股同样是扩大公司规模,提高公司信用的重要手段之一。战略投资者不但可以给公司带来发展资金,而且还可能给公司带来先进的技术、产品、管理经验和购销网络等,从而在短时间内大幅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一家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引进不同的战略投资者,而增资扩股是引进战略投资者的两种主要手段之一(另外一种是股权转让)。
第三节、增资扩股实务操作
1、筹集经营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创业公司、中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需要不断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在所有的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实物抵押、股权质押等)之中,增资扩股的融资成本最低,且可行性和重复使用率也较高。2、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公司根据内部情况和外部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目的。增资扩股的结果是部分股东的股权受到稀释,部分股东的股权所占比重上升,因而成为公司调整股权结构和持股比例的重要手段。3、提高公司信用,获得法定资质。增资扩股出于扩大公司规模的目的,自然会提高公司的信用。同时,出于特定经营目的的公司需要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数额标准获得特定的法定资质。因而部分注册资本未达标准的公司须进行增资扩股。4、引进战略投资者。公司发展需要资金,投资者在带来资金的同时,还将引进技术、产品、管理经验和购销网络等,从而提升公司的竞争力。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其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现实中往往出现将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混淆的情况,其实两者之间有以下几点区别:1、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中资金的受让方不同。股权转让的资金由被转让公司的股东受领,资金的性质是股权转让的对价;而增资扩股中的获得资金的是公司,而非某一特定股东,资金的性质是公司的资本金。2、投资人对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同。股权转让后,投资人取得公司股东地位的同时,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相应的义务;而增资扩股中的投资人是否与原始股东一样,承担之前的义务,需由协议各方进行约定。3、出资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变化不同。股权转让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发生改变;而增资扩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必然发生变化。4、增资扩股后公司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不变,股权转让后公司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会发生改变。因为增资扩股一般会导致原股东股权的稀释,但不影响原股权的计税基础,对企业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新投入的资本金,对股东的投资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中原股东获得转让资金后,扣除股权的计税成本及相关税费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但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同时根据股权转让的比例调整原股东股权的计税基础。 (注意:《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现实中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意味着股权转让同时生效。股权转让的生效还需完成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相关手续。此外,如果为标的公司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那么无论是该公司的增资扩股或者是股权转让都需经审查机关批准。)1、董事会制订增资扩股方案。增资扩股方案内容包括目的、方式、增资数额、程序、负责人等作说明,并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2、股东会审议增资扩股方案并进行决议。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属于公司的特别决议,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此外,还有两点需要注意。(1)国有独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由董事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进行增扩股还需报经国资部门批准,金融企业进行增资扩股还需报经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还需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2)涉及到以未分配利润和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需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定公司财务状况作为转增注册资本的依据。金融干货课程和资料200+期大合集,超级低价获取!添加助手微信获取,(Z101B101),限时赠送行研、投行、私募、咨询、财务、估值、尽调、金融数据处理、Wind、Excel、Python、量化等15个最新系列课程。3、缴纳出资。投资人可通过货币、实物、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而以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若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应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金融圈的干货文章、模块知识、实务课程助您成为金融界的实力派!欢迎关注金融干货公众号。4、验资。股东缴纳出资后,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验资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事宜是否合法、真实,会计处理是否正确。5、召开股东会增选董事、监事,修改章程;召开董事会,改组公司管理层。验资结束后,公司即应召开股东会,完成增选及章程修改事宜;并且应该就新董事会,来进行对公司管理层的改组。最后,根据股东会决议对股东名册进行修改和出资证明书的签发。6、工商变更登记。公司需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及新选董事、监事的备案手续以及到银行、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1、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必须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其后剩余利润才用于分配股东。而公司分配给股东的利润,经股东会决议后可用以转增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出资额,前提是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2、股东增加出资。公司股东还可以将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投入公司,直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货币存入公司所设银行账户,非货币出资则需办理财产转移手续。3、新股东投资入股。增资扩股时,投资人可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新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常见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比,溢价部分则计入资本公积。五、增资注意事项
(1)新股东(投资人)开立银行账户投入资本金时应在银行单据备注 “投资款”;(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投入资金,需提供银行相关账单原件。(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2)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相应的所有权或使用权;(3)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4)非货币出资需在投资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及报备案。(1)转增比例过高,会影响公司账面业绩(主要是利润率);(2)转增的未分配利润需要扣除应提未提的折旧和应纳未纳的税收,一旦转增比例过高,会涉及到较大数额的折旧及纳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以及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 因此在一定期限内,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公司的主营业务也不能发生重大变化。(1)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2)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需要根据公司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作具体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另有约定的除外。若有新股东(投资人)入股,公司原股东声明放弃全部或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以未分配利润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法人股东无需缴税)。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载时点应纳的税收金额,因为公司很可能没有按期缴纳税款,或者缴纳日期晚于转增日期,则在增资扩股时首先需要扣除相应的税款。为了保护投资人的权益,顺利通过验资,在增资扩股时,如果新加入的股东以货币出资,公司应当开设验资专户。验资的目的是验证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事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注册资本的增加是否真实,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新股东(投资人)若为法人,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净资产投资比例。1、 投资人(新股东)投资额度及其所认购的出资份额比例,以及投资人向公司缴付出资之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2、 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分期出资需注明每期的数额与出资时间;3、 签署增资协议之前,双方(即新股东和原股东)之间一般会签署意向书和保密协议,并进行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因此增资合同中亦须包含公司资产的描述及相关确认、原股东对此陈述与保证的条款;4、 明确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交割时间以及手续办理与费用的承担方;5、 明确交割时间以前债务(包含一切可能导致债务发生的情形)的承担方式;6、 明确增资后公司治理机构,包括董事会、总经理等人选的确定,以及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亦应体现在增资协议中;7、 明确利润分配、表决事项、清算等事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与解决程序;(2)被转让股权所在的公司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司章程原件、公司成立时的验资证明原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7)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转让或受让股权的决议;(8)如果转让方、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公证,还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9)如果是非深圳企业,前述材料都需经公证;香港公司,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澳门公司,需在澳门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转递;台湾公司需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公证,并经台湾海基会寄送;外国公司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3)股东会决议(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向第三人转让的,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提交转让股东向其他股东发生的股权转让书面通知);(1)法人签章的《公司信息对照表》和《税务登记变更表》(注意:税务变更登记需在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办理。)
第四节、增资扩股涉税方案
增资扩股则是由投资机构认购被投资企业所新发行的增量股权(或股份)的交易。近期,各地税务机关在引进战略股权投资的企业中的税务稽查中,均提出追缴相关股东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引起了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人士的高度关注。本文以一网上讨论案例为例,就增资扩股各环节涉税情况进行分析,提出现行税法不明确及不完善之处,并比较美国税法对于类似问题的处理,进而提出我国税法的完善建议。
1 案例事实
1.1 资本运作过程
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50万元,原有股东2人,其中自然人股东甲持股80%,自然人股东乙持股20%。私募股权投资机构B基金决定对A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具体资本运作如下:
第一步:增资。2010年12月,私募股权投资机构B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公司所增发的50万元注册资本,全部认购金额为2000万元。其中50万元作为A有限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1950万元作为增资溢价,计入A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010年12月31日,A有限公司收到全部增资款,并完成了相应的增资程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500万元,其中甲方持股72%,乙方持股18%,B基金持股10%。同日公司账面计列资本公积1950万元,未分配利润1550万元(均系增资前累计形成),A有限公司净资产合计为4000万元。
第二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12年1月,A有限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原账面部分资本公积转入A股份公司的股本。
资本公积与未分配利润转增总体情况表
单位:万元
所有者权益 | 账面原值 | 折股变动 | 增资后 |
实收资本 | 500 | +4500 | 5000 |
资本公积 | 1950 | -950 | 1000 |
未分配利润 | 3550 | -3550 |
|
合计 | 6000 | 0 | 6000 |
资本公积与未分配利润转增分股东情况表
单位:万元
股东 | 注册资本 | 比例(%) | 转增金额 | 转增后股本 |
合计 | 未分配利润转增 | 资本公积转增 |
甲 | 360 | 72 | 3240 | 2556 | 684 | 3600 |
乙 | 90 | 18 | 810 | 639 | 171 | 900 |
B | 50 | 10 | 450 | 355 | 95 | 500 |
合计 | 500 | 100 | 4500 | 3550 | 950 | 5000 |
上述自然人股东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折股部分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等税款已经缴纳结清。
第三步:变更折股。到2021年初,A有限公司以2011年12月31日经写日志的全部净资产6000万元为基准折算5000万元股份,变更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增资、变更过程中,公司的甲、乙股东未发生股权转让行为。需要了解其中个人所得税征税详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