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我国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
来源: https://hwcsw.cn 时间:2023-04-27
4月25日,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在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议上宣布,我国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这意味着经过十年努力,从分散到统一,从城市房屋到农村宅基地,从不动产到自然资源,覆盖所有国土空间,涵盖所有不动产物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全面建立。

我国以民法典为统领,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核心,以实施细则、操作规范、地方性法规等为配套支撑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基本成型。2013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提出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改革任务。
图片
我国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 累计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近8亿本
据央视新闻,记者今天(25日)从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今年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实施十周年。十年来,全国累计颁发不动产权证书7.9亿多本,全面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是企业和群众最普遍、价值最高的财产,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明晰产权,避免企业和群众权益受损。
自然资源部表示,目前全国有约3000个大厅、40000个窗口,每天为40万群众和企业提供各类登记服务,累计颁发不动产权证书7.9亿多本、不动产登记证明3.6亿多份。此外,2000多个市县同步颁发电子证书证明3.3亿多本。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局长田文彪表示,(各地)不动产登记服务能力和水平稳步提升,实现从“多地、多门、多次”办理到“一窗、一网、一次”,甚至“不见面”办成,最大限度地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降成本,一般登记和抵押登记实现5个工作日内办结。
田文彪介绍,十年来,我国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核心,以实施细则、操作规范、地方性法规等为配套支撑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基本成型。《不动产登记法》已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家、省、市、县四级联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平稳运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覆盖全国、实时更新,包含15亿多条不动产登记信息。
田文彪表示,下一步要持续提升不动产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维护好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更加有力地保护产权。加强登记信息共享、分析和应用,发挥数据效用,更加充分体现登记数据价值。
据了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积极推动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问题,共解决了1100多万套房屋办证问题,惠及2600多万群众。
延伸:国外怎么征房地产税?
从世界范围看,房地产税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目前,许多国家都开征了不同形式的房地产税。OECD的38个成员国中,除比利时、以色列外,其他国家都开征不同形式的房地产税;欧盟27个成员国中,只有马耳他、塞浦路斯没有开征房地产税;G20成员国中,只有南非没有开征房地产税;金砖国家中,也只有南非没有开征房地产税;经济转型国家中大多征收房地产税。从世界各国房地产税制的情况看,房地产税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是没有一个公认的房地产税模式。由于房地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世界各国的房地产税制度有着不同的发展历史,各国的地理环境和管辖范围不一样,经济社会现实不同,再加上征税的对象是不动产,不必考虑其流动性,因此,各国都按照各自的国情开征了不同形式的房地产税,有的国家的各级地方政府开征的房地产税也不尽统一。世界各国的房地产税制唯一保持基本一致的是征税对象、征税环节和征税周期,即都是对土地和建筑物征税,都在房地产的保有或持有环节征收,都按一定的周期(通常是一年)经常性征收。在其他方面,如税种的名称、计税依据、税率(税额)、税收优惠等各方面都相差很大,有的国家甚至是将房地产等其他财产综合在一起征收净财富税。
二是房地产税的根本目的是保障政府收入,但房地产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也相差较大。无论是从历史的角度看,还是从各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各国征收房地产税的根本目的是获得财政收入。一些国家在财政出现困难时,提高房地产税税负就成为其重要的应对手段。例如,近年来,陷入财政危机的爱尔兰、冰岛就曾提高了房地产税的税率,英国在2013年开征年度豪宅税,都是增加财政收入的举措。但各国房地产税收入的重要性有所不同。从OECD成员国看,包括房地产税在内的财产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相差较大。2018年,OECD成员国财产税(含房地产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平均为5.48%,超过10%的有5个国家,分别为加拿大(11.73%)、以色列(10.26%)、韩国(11.61%)、英国(12.34%)、美国(12.20%),不到3% 的国家有奥地利(1.29%)、捷克(1.31%)、爱沙尼亚(0.68%)、德国(2.75%)、匈牙利(2.71%)、立陶宛(1.00%)、斯洛伐克(1.24%)、斯洛文尼亚(1.65%)、瑞典(2.17%)。
三是既有将房产和土地合并开征房地产税的,也有将土地和房产分开课税的,还有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分别开征的。在OECD成员国中,将土地和房产合并征收房地产税的国家有19个,分别是加拿大、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智利、捷克、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拉脱维亚、卢森堡、墨西哥、新西兰、荷兰、波兰、葡萄牙、瑞典、美国;将房产和土地分开课税的国家也有14 个,分别是奥地利、丹麦、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韩国、立陶宛、挪威、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士、土耳其;澳大利亚和爱沙尼亚只征土地税;也有一些国家是区分不同的房产类型来课税,如英国就开征商业房地产税、房产税和豪宅税。经济转型国家多是将房产和土地分开课税。金砖国家中,俄罗斯、印度是将土地与房产分开课税;巴西对城市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对农村征收联邦农村土地税。
四是计税依据呈多样性。有按房地产价格(价值) 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也有按房地产面积、租金为计税依据征收的。在按房地产价格为计税依据的国家中,有的是以市场价格、账面价格为计税依据,有的是以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还有的以法律规定的价格为计税依据。总的看,以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的占多数。在OECD成员国中,有30个是以房地产价格为计税依据的,其中,有23个国家以房地产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金砖国家中,俄罗斯和巴西都使用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印度对净财富税和土地税使用评估价格,对房产税使用年租金为计税依据。经济转型国家中,看不出主流趋势,使用各种计税依据的国家都有。
五是税率普遍较低。由于房地产的价值较高,是人们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们使用频率最高的财产。在实践中,各国实行的税率普遍不高。大部分税率都在1%左右,只有奥地利、丹麦、日本等少数国家的税率超过1%。立陶宛、保加利亚等国的税率甚至不到0.01%。
六是少数国家有税收优惠规定。开征房地产税的国家一般很少对个人住宅给予优惠政策,但也有极少数国家有不同形式的税收优惠。主要形式有规定一定的免税金额(澳大利亚、哥伦比亚、法国、希腊、冰岛、瑞士)、对纳税人主要住所免税(澳大利亚、奥地利、葡萄牙)、按照纳税人的家庭年收入确定税率(格鲁吉亚)、按家庭抚养儿童的数量给予税收优惠(意大利、拉脱维亚、瑞士)等。
总体上看,世界各国的房地产税形式多样,政策不一,关键还是要根据各自的国情和房地产税的历史,借鉴和制定相关政策。(注:延伸文章内容作者为李本贵)